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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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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臺灣兒童福利與權益聯盟 組織章程

  • 照片說明文字

     

    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組織章程

    102年5月1日共識會議草擬
    102年10月1日依內政部102年9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20316597號函修正
    102年10月29日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修正
    103年5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促進兒童身心發展,增進兒童權益與福利為宗旨。
    *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社會各界對兒童權益與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二、推動兒童權益與福利相關法規和政策。
    三、辦理兒童權益與福利工作人員之專業培訓及相關活動。
    四、出版有關兒童權益與福利之著作。
    五、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兒童權益與福利相關計畫。
    六、促進兒童權益與福利相關研究。
    七、推動兒童權益與福利之國際交流。
    八、其他有利於提升兒童權益與福利之事項。
    *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於國內立案並從事相關兒童權益與福利推動之團體、機構、基金會或從事相關服務之公立機關(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並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捐助本會各項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團體會員應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權益。
    *  第  八  條: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和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團體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團體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十  條:團體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副理事長及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理事長、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廿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團體出具證明,該會員代表已喪失代表資格者。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執行特定業務之工作人員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資格及數額。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置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定解散之。
    *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  第  卅  條: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十日前將會議通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二千元,常年會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補助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社會福利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七條:本章程經本會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台內團字第一○三○二○四○八一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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