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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關懷


教育部強調各級政府應落實管理機制,提供幼兒合宜的教保環境

  • 發佈日期:2015-04-01
  • 照片說明文字臺灣兒童權益聯盟針對國內托育環境及托育政策現況等議題提出看法,教育部立場說明如下: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相關子法,針對幼兒園設施設備、人員資格、教保活動課程、園務管理等面向均有規範
    (一)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提供不安全的設施設備、違反幼兒園評鑑規定及超過核定招收幼生數等,得依幼照法第51條,處以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並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二)違反「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強制或禁止規定,致幼兒受到不當處罰致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得依幼照法第52條,以令其限期改善並按次處罰。
    (三)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且每學年報送備查及公告,如以超過備查的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按規定辦理退費者,得依幼照法第51條規定處罰。

    二、擴大團體參與公共化政策是增加家長平價多元幼教選擇機會
    幼照法第9條修正條文將「非營利」幼兒園的名稱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是希望讓更多認同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的法人及團體能一同參與辦理,並不影響原有「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儘速達到5年(103-107年)設立100園非營利幼兒園的目標,名稱變更後其收費、教保人員薪資與教保品質仍相同,以更貼近家長托育需求。

    三、逐年增加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保障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就學權
    學前教育非義務、強迫教育,家長具有充分的決定權,選擇幼兒是否就學及托育方式或場域;為使幼照法所定6類不利條件幼兒都能享有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的權益,各地方政府都定有自治法規並落實招生事宜。至於屏東縣等原住民幼兒比率偏高的縣(市),教育部自93年起即補助地方政府增班設園經費,目前原住民地區國小設有附設幼兒園比率已高達84%,未來亦將整體評估朝逐年增加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的方向努力。

    四、啟動各項檢核輔導機制,穩定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為引導幼兒園符合法令規定及提升專業知能,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定期入園查核,及每學年度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並公告結果,且推動輔導機制,依幼兒園發展特性提供適性輔導,並自104學年起啟動幼兒園空間規劃與設施設備檢核,提供幼兒合宜的教保環境;此外,教育部提醒,幼照法第41條規定,幼兒園應與家長訂定教保服務書面契約,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外,各地方政府設有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家長可透過這項機制處理幼兒就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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