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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兒虐事件頻傳 台灣兒童人權何在?

  • 發佈日期:2015-07-17
  • 照片說明文字六天五孩童受虐致死, 誰來救救我們的孩子?

    近來連續發生多起兒童受虐致死案件,臺灣兒童權益聯盟深表痛心與不捨。「家」對兒童而言本應是最安全的地方,但讓人震驚的是,兒虐事件卻接二連三的在家庭中發生,從親生父母、爺爺奶奶、甚至叔伯都可能是施暴者! 我們在納悶與不解這些家長動機的同時,也應通盤檢視目前在兒童照顧、兒童安全、社政效能是否有不足之處?設法提供弱勢兒童健全的生長環境,讓孩子們能平安長大。

    制度執行缺失,兒虐事件的幫兇!

    我國兒虐案件十年來成長了3.5倍!衛生福利部統計,去年受虐兒童就有11,589位,平均一小時就超過一個兒童遭受到虐待,而社政單位人力不足則為事件最大主因!根據康健雜誌調查,我國兒少保社工具有案量高、流動率高、經驗不足等三大特性:高案量影響了服務的品質、流動率高導致無法建立與案主的進一步關係、經驗不足則影響了對於個案的處遇能力。而在新竹竹東兩童遭虐案中,我們也發現學校與社政單位聯繫不足,導致錯過最佳輔導預防的時機,案母15歲生子,校方如有和社政單位合作積極輔導、介入安置,或許能避免憾事的發生。而今年剛修訂過的兒少權法也規定,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當獲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進行通報,但從最近個案中發現,大樓管理人員顯然沒有發揮應有的預防效用。再者,當前托育制度對弱勢家庭的不友善,也都間接成了虐童案的幫兇,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兒權盟:兒童生存權不得漠視 政府要檢討SOP

    臺灣兒童權益聯盟認為,國家必須至力給予兒童安全、適當的生活環境,讓兒童有健康的身心發展。如果發現兒童的家庭環境有可能對兒童有負面影響時,就必須適時介入,維護兒童的基本生存權。竹東兒虐案的案家被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庭,以現況來看,高風險家庭要轉為兒少保護個案必須符合兒少權法第49條中其一因素,若因素不滿足則僅能列為高危險群的高風險對象,細部相關規定則由各地主責單位自訂。而現在有很多新聞事件擺在眼前,不少兒童只要受到一次虐待就導致死亡,來不及列為兒少保護個案,更別說要介入安置。兒權盟針對兒虐案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針對高風險家庭相關流程規定,對於開案後各縣市社會局有各自SOP之現況,應統整、擬定一個較合適之SOP。
    2.兒保社工的流動率在社會工作領域中偏高,而此一議題極需大量人力投入,又常面對生命威脅,政府應對此一現象提出方法,像是給予長期培訓計畫、超時津貼等,思考如何留住社工人力。
    3.任何16歲以下之生父母,實際為兒少生育子女,本已極不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在原生家庭功能與支持系統不明或不彰之情況下,政府之介入機制與配套服務措施,實在不應該坐待,高風險惡化成危機,方考慮以『兒少保護個案』開案列管。
    4.不少虐兒案中,都有多重家庭問題之背景,直接、間接影響環境中之兒少。當警方進行任何兒虐案件偵辦時,應特別注意仍為兒少的當事人、涉嫌人或重要關係人之權益被尊重,務必確保釐清案情時,對涉案之兒少不造成再次傷害。
    5.目前給予弱勢家庭的托育服務多屬被動,必須案家有意願提出申請,才能夠有保母系統或相關單位介入,當家長有其需求時,如果考量經濟壓力或急迫性,勢必得委託親朋好友,這亦對受託方有照顧上的壓力。如何給予兒童一個完善的替代照顧,對維護幼兒安全成長是很急迫的議題。
    6.對非社服專業之有通報責任人,應確實給予正確之準備教育,如:通報原因、管道與後續對被通報兒少之保護、輔導處遇措施,提高其通報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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